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第九条 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信息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非法人组织主要负责人、严重失信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等;主体为自然人的。
包括非法人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包括自然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参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配合网信部门依法依规收集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有关信息,确需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制定本办法,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报失信主体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wangluochengxin@cac.gov.cn, 原标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信用建设, 第七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将所认定、归集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报送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公示无异议的名单信息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共享、发布,或者故意为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服务。
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移除,并同有关部门共享、面向社会发布。
向认定部门申请退出黑名单的,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社会工作局,包括严重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等; (三)网信部门认为应当发布的其他信息。
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适用本办法, 未成年人不适用本办法,